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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域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美 被   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8,08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4,956元。扣除原告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 ,尚欠4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