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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核發民國109 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支付命令,敦 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95,000 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就士林地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士林地院則將本件訴訟移送 本院,原告亦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99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