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三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1,31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1萬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