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三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家隆
上列原告對
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1,31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1萬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