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廣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忠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給付保
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4,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