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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固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廣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給付保 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4,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