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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森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3,696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34,264元,扣除前 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764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