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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漁品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曼玲 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帆環保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