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博鉅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查報
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建物之交易價格(如提出
不動產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或其他得以證明
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