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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乃原告所有,惟借用被告名義辦理所有權之 登記,今原告已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乃起訴請求 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人。因原告並未 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則應參考系爭不動產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基此,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 不動產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 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原告自行陳報之民國109 年度房屋 稅之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29,828,872元,暫先繳納 274,504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