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森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國楨
被 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
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25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26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嗣上開裁定於10
9年8月28日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
可參,故
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