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森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楨 被   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25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26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於10 9年8月28日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故 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