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 告 三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家隆
被 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文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
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