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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   告 三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隆 被   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 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