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房茂宏 複 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春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 國109 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8 月1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5,702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39,656,910元( 參見本院109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4 頁),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41,512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55,702元,上訴人尚應補繳 485,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85,810 元,倘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