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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協鑫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駿 代 理 人 李子安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8年9月1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5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1│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海洋委員會│108年3月15日│135,920元 │EH0000000 │支票│ │ │行哨船頭分│行哨船頭分│海巡署偵防│ │ │ │ │ │ │行 │行 │分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