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協鑫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駿
代 理 人 李子安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8年9月1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9年2月19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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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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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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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海洋委員會│108年3月15日│135,920元 │EH0000000 │支票│
│ │行哨船頭分│行哨船頭分│海巡署偵防│ │ │ │ │
│ │行 │行 │分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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