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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盛記食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弘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 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29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1 │連珍食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2月16日 │245,510元 │AE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基隆分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