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闊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倫增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8年6月17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12月17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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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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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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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闊大工程│合作金庫銀│劉瑞文│108年3月25日 │91,500元 │IY0000000 │支票│
│ │有限公司│行基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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