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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闊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倫增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8年6月17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12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1│闊大工程│合作金庫銀│劉瑞文│108年3月25日 │91,500元 │IY0000000 │支票│ │ │有限公司│行基隆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