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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極峰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2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備考

 1

極峰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108年12月31日

   9,450元

 ND0000000

鋐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支票

 2

極峰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108年12月31日

  83,160元

 ND0000000

凱翔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支票

 3

極峰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108年12月31日

  72,114元

 ND0000000

圓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支票

 4

極峰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108年12月31日

  52,920元

 ND0000000

笙業特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支票

 5

極峰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108年12月31日

   4,732元

 ND0000000

鑫業印刷有限公司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