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極峰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2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9年5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