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大立報關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鳳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 實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4月25日登載於司法院
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各節,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卷宗暨卷內所附本院裁定、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
可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109年10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