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雅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仁勇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8 年6 月1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17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基隆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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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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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票日(民國)│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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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雅塑室內│永豐銀行│科定企業│108年3月30日 │6萬4,193元 │0000000 │支票│
│ │裝修有限│基隆分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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