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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雅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仁勇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業 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8 年6 月1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17日屆滿,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號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雅塑室內│永豐銀行│科定企業│108年3月30日 │6萬4,193元 │0000000 │支票│ │ │裝修有限│基隆分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