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吳立光
被 告 鴻福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經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7元(計算式:1,220元-〈1,220元×2/3 〉=4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