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潔之淨企業有限公司
陳謝秀卿
許素貞
葉麗珍
簡黃來
黃金鳳
董妍芯
上列
當事人間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0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0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
予以駁回,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