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王學宇 
被      告  勝利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庶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地址詳卷),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可稽,且原告之工作地點亦在被告位於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之營業所,則參以首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