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學宇
被 告 勝利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地址詳卷),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
可稽,且原告之工作地點亦在被告位於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3段之營業所,則參以首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