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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楊焴棠 
債  務  人   方富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


債  務  人   LEAD ALL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


債  務  人   王橞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橞瀴應於繼承繼承人王光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LEAD ALL LIMITED、方富服飾有限公司、王橞瀴連帶給付美金壹佰肆拾柒萬零壹佰參拾參柒角貳分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