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焴棠
債 務 人 方富服飾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LEAD ALL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
債 務 人 王橞瀴
一、
債務人王橞瀴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王光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LEAD ALL LIMITED、方富服飾有限公司、王橞瀴
連帶給付美金壹佰肆拾柒萬零壹佰參拾參柒角貳分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