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債 權 人 萬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何怡萱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