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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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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
債  權  人  晨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暖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債  務  人  張恬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