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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受託人  王進祥 

利害關係人
即  委託人  嘉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利害關係人  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瑞元 

利害關係人 
即  委託人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利害關係人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2月6日以委託人嘉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利害關係人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以委託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18,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後委託人嘉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將附表一、二之不動產信託登記與相對人王進祥。嗣利害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發面額17,100,000元,到期日109年10月27日,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