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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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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盛豐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豐 

相  對  人  左峻榤(原名左鴻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4年1月13日
10,000元
5,000元
104年11月25日
TH0000000
2
104年1月13日
10,000元
10,000元
104年12月25日
TH0000000
3
104年1月13日
10,000元
10,000元
105年1月25日
TH0000000
4
104年1月13日
10,000元
10,000元
105年2月25日
TH0000000
5
104年1月13日
10,000元
10,000元
105年3月25日
TH0000000
6
104年1月13日
10,000元
10,000元
105年4月25日
TH0000000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