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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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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朋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志 
相  對  人  郭才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簽發之系爭本票,其內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地係連江縣北竿鄉,故本件聲請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