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徐隆盛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
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原
債權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
他案執行事件認定並註記於繼續執行紀錄表)對徐隆盛之債權,前讓與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
本件聲請人。
上開債權讓與之通知前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送因招領逾期被退回,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6416號
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郵局
存證信函暨遭退回之信封、徐隆盛之
戶籍謄本、109年5月19日太平洋日報報紙公告等(以上均影本)在卷
可稽,形式上
堪信屬實。相對人徐隆盛之
住居所,客觀上現時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