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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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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基小字第 4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45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盧奕翔 
被      告  李乙哲 

            新凱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棠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004元,及被告李乙哲自民國110年2月21日起、被告新凱旅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1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