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基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億滿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庭豪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 日以110年度補字第54號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本院
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於110年1月27日確定,
惟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憑,是原告之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