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基簡字第963號
原 告 隆鐵實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0 樓A0室
歐陽徵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訴訟代理人 李蒼賢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石吉亮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已於110年10月1日就原告起訴關於「
被告應將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支持物拆除並返還基隆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予原告」聲明部分以110年度補字第385號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告確定,
惟就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支持物拆除」部分,並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亦未於訴狀載明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查報原告就關於「將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支持物拆除」所受之所有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