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被告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3,424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