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捷傲有限公司
主 文
選任陳雅萍
律師(事務所地址:基隆市○○區○○路000號11樓之3)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
債權之
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15日止。
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下午2時在本院科技調解室召開。
理 由
一、
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第1次債權人會議
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
適於管理該
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64條、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人業經本院於110年3月15日宣告破產,則依
上開規定,本院即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指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1次債權人會議期日。
本件審酌社團法人基隆律師公會推薦破產管理人之陳雅萍律師,具相關學歷與專長,
爰選任陳雅萍律師為聲請人之破產管理人,以利本件
破產程序之進行。另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
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1次破產債權人會議之期日,各如
主文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