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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張潮鐘 
被      告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被      告  戴世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733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發回,由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
原告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將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¹/₂₄、同小段178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¹/₃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請求被告戴世彥將同小段183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¹/₃、同小段90、91、94、95、96、97、99、103、104、113、114、115、116、118、119、120、122、195、196、197、211、226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¹/₂₄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上揭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於民國109年1月均為每平方公尺890元,據此計算,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應有部分價值合計為4,538,521元(計算式詳附表),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38,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單位:元/每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單位:元)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27
890
¹/₂₄
15,835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72
890
¹/₂₄
10,087
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131
890
¹/₃
3,005,530
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45
890
¹/₃
577,017
5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863
890
¹/₂₄
32,003
6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262
890
¹/₂₄
9,716
7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31
890
¹/₂₄
4,858
8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315
890
¹/₂₄
11,681
9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78
890
¹/₂₄
2,893
10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417
890
¹/₂₄
15,464
1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742
890
¹/₂₄
27,516
1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96
890
¹/₂₄
10,977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950
890
¹/₂₄
72,313
1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766
890
¹/₂₄
28,406
1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38
890
¹/₂₄
8,826
1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73
890
¹/₂₄
2,707
17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06
890
¹/₂₄
11,348
18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44
890
¹/₂₄
31,298
19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994
890
¹/₂₄
36,861
20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18
890
¹/₂₄
8,084
2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970
890
¹/₂₄
35,971
2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84
890
¹/₂₄
6,823
23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878
890
¹/₂₄
32,559
24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55
890
¹/₂₄
5,748
2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78
890
¹/₂₄
39,976
26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3,322
890
¹/₂₄
494,024
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538,521元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