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英佳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杜世坤
杜世國
杜世明
杜世良
杜世安
杜業生
杜業平
杜佳玲
杜懿玲
杜業正
王以齡
曾素珍
共 同
被 告 游美珠
施美燕
上列原告對
被告游美珠、施美燕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本件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拾肆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估算被告游美珠、施美燕所有之建物分別占用原告所有基隆市○○段00000地號、927-2地號土地之面積並向本院陳報。
二、
上開估算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110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暫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依上開時限
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
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三、請提出⑴原告英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卡、⑵被告游美珠、施美燕等人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78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⑶被告2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