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嘉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0年度司促字第2266號
支付命令,敦促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1,891元
暨其法定
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就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89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