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430號
再審原告 雅仕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孝悌
上列
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3日110年度再微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
本件再審之訴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