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高惠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網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臺灣房屋基隆七堵店間返還超收佣金事件,原告聲明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惟原告既未繳納
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於
起訴狀「具狀人」與「
代理人」之欄位簽名、蓋章,兼未提出起訴狀
所載代理人之
委任狀以供查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②應於
本件起訴狀之「具狀人」與「代理人」欄位補正原告與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③應提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而
上開①②③項,倘其中①或②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