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博司欣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思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11元,應繳
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