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紘碩機電工程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0,768元,應繳
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