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華納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億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袋地通行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299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528,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361,299元=889,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