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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徐志偉 
代  理  人 
被      告  吳文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確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82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有民事起訴狀可稽。查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誤,故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
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主文第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1審裁判費5萬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另按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限於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或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裁判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至同條第2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係因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未經實體上權利存否之審查,債務人亦無抗辯機會,故此項執行名義成立前,所存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之爭執,宜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謀求救濟(立法理由參照),與同條第1項規定有別。假執行判決,係法院於給付判決確定前,賦與該判決執行力之裁判,法院依法得依職權或依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均以給付之訴之被告受敗訴判決為前提要件,即法院僅得在被告應給付範圍內,依職權或依聲請宣告假執行。而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應經言詞辯論程序,本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始得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221條規定參照),並依職權或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以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該假執行判決雖尚無實體上確定力,然該執行名義既經實體上權利存否之審查,債務人於該給付之訴有充分抗辯之機會,則債權人以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不得以假執行判決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之事由發生,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5號裁定要旨參照)。又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有執行力,與確定判決之執行力無所軒輊,被上訴人既係以上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自非以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應無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係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關於「假執行判決」部分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宜思考是否有繳納裁判費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徒增裁判費用支出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