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品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梧棚機電有限公司、黃苡心因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1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9月1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90,704元(計算式:1,489,790元+995,614元+905,300元=3,390,7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1,990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