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唱戲世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卞慶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