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建字第十六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民事判例
可資參照)。
二、原告於本件訴訟係本於
兩造間
承攬之法律關係業已終止,而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系爭本票。
惟本件兩造之爭點
乃在於原告是有依兩造間之
承攬契約施作工程,及兩造間承攬契約不能履行是否
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此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而此先決問題現經本院以108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中。因此,本件訴訟之裁判自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