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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貞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被      告  開鉅電腦輔助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鈴
被      告  何江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王美鈴」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王美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