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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傑 
訴訟代理人  葉嘉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月2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貳、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林麗琴
109年12月28日
28萬3,653元
B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