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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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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楊昀芸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3月1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貳、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普鈺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基隆分行
楊昀芸
108年8月5日
1萬8.844元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