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一誠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妍希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0年10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