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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一誠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怡文 

代  理  人  林妍希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 票 人及
法定代理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逢晟船舶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黃勢縉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一誠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110年3月31日
60,000元
KLA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