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俊維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蘇俊維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蘇俊維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與被告蘇俊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依
僱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
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1,6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