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王學宇
被 告 采堤運動休閒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873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壹、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貳、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觀諸原告
起訴狀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萬0,368元及
遲延利息,其中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
上開43萬0,368元金額,包含工資24萬4,928元、
資遣費1萬4,000元及
違約金18萬5,440元,其中違約金部分,與薪資、資遣費部分之請求並無主從關係
非屬附帶請求,仍應併算價額,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3萬0,368元。其中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合計金額為24萬4,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元。然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83元【計算式:2,650元-(2,650元×2/3)=883元,小數點後不計】。至原告於請求被告應給違約金18萬5,440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據此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2,873元(883+1,990=2,873),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